动网论坛,站长建站首选,国内使用量最多的论坛软件 动网论坛官方技术讨论区 站长工具 申请属于您自己的免费论坛
首页 | 新闻资讯 | 网站运营 | 网络编程 | 数据库 | 服务器 | 网页设计 | 图像媒体 | 网络应用 | 搜索优化 | 资源下载 | 动网主机 | DVBOX
    本站内  互联网 ASP论坛  ASP.Net论坛  PHP论坛
   业界 → 阅读文章

 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出台 注域名为出售不算恶意

作者:北京娱乐信报(北京)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北京) 
阅读 2079 人次 , 2006-2-16 16:22:00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修订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经于2月14日下午在该中心网站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3月17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针对目前出现的一些域名争议仲裁典型案例,新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做了相关重大修订。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是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是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是其他恶意的情形。可见,与原《办法》相比,“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注册的标准。

对于域名持有人的权益,新《办法》首次做出了明确规定,“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的,该域名属于持有人所有。

  
 
 收藏本文  打印本文  论坛讨论  关闭窗口
· 上一篇:Google测试使用第三方域名注册Gmail账号
· 下一篇:“网上支付”:春天已来临?
· 博客网获资千万美元
· WEB2.0遭遇网民粗口 百度等两大网站成被告
· 灿烂七年终将谢幕 3721可能即将消失网络(图)
· 急寻战略投资伙伴 21CN欲打造中国第一宽频门户
· MySQL获美政府合同 开源跻身五角大楼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业务合作 | 客户案例 | 诚聘英才 | 广告合作 | 收藏本站
海口动网先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0 - 2006 Cndw.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琼 ICP 0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