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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BSP应当承担自己的义务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阅读 数 191 人次 , 2006-3-16 14:47:00 

“我起诉‘秦尘’和Bokee网一案已经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3月3日,互联网知名人士沈阳在电话中告诉记者。

相比此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就“名誉侵害”状告中国博客网(Blogcn),并成为国内“第一起个人告BSP(博客托管商)”案,沈阳起诉的被告中不仅有BSP Bokee网,还有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的学生张明。

2005年以来,沈阳在浏览网页时,意外发现一个叫“秦尘”的网友在其博客专栏中发表了“很多贬低他人格”的文章,如《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总论):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等。

“文章已有高达数十个网站转载,广为流传。”据沈阳介绍,在这些侵权文章中,‘秦尘’使用了类似文字——“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沈阳也该早点进精神病院”、“有谁像沈阳这样没出息”、“他因loser的自卑心理而加倍的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等。

“经过调查和确认,我发现‘秦尘’即是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的学生张明。”沈阳称,“此前,我们没有任何往来和利害关系,但这些文章带有侮辱和诽谤性质,严重影响了我的社会评价。”

据沈阳介绍,他在2005年底曾要求Bokee删除相关帖子,但现在发现这些文章还未彻底清除。”Bokee董事长兼CEO方兴东告诉记者,“我们已经删除过好多次,但如果对方一直重复发,我们也很难监督。”

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于国富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等都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等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类似纠纷也有案可稽。”于国富说,“2000年,王洪买了‘恒生’笔记本,发现质量不好后就在其个人网站和论坛发表过激语言,最后法院判定确认其已构成名誉侵害,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据博客搜索Technorati统计,目前,全球博客总数已超过1.4亿,平均每5.8秒钟诞生一个博客;而据易观国际预计,2005年中国的博客注册用户数已超过4002万。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BSP应该监督删除相关帖子,同时,对于不能确定是否侵权的帖子,BSP在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投诉后也应该监督完成删除。”针对BSP的监督缺席,于国富认为,BSP应当承担自己的义务。

方兴东表示,与中国博客网一样,其对博客的诉讼“很赞赏,也希望与原告共同推动对这类新型案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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